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前期物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相关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院(2021)鲁01民终4038号民事判决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大地华园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新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发展物业公司应退出原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设施、资料等 。
山东省济南市中院(2021)鲁01民终4038号
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地华园业委会)、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展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鲁0112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发展物业公司已于2016年4月14日与大地华园业委会签订了《移交协议》,相关的移交内容在协议中作了详细约定,并已经实施;发展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已不再继续服务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 。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管理,是基于专有部分业主的私人委托进行的管理;地下车库、车位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在济南方达房产测绘鉴定中心2007年7月31日测绘的房屋坐落于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2号楼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及面积报告书中,亦写明了地下车库、车位属于专有部分,未进行建筑面积的分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处分权由所有权人自行支配 。二、一审法庭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是否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是专有还是共有部分 。”,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查清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建筑物共有的专有的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是否分摊,未分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属于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建筑物享有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未计入商品房共有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属于专有建筑区域,一审法院未将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车位进行共有和专有的区分,属于法律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中大地华园业委会辩称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起诉的,大地公司、发展物业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合同;另外,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案件当事人,大地华园业委会在2020年5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8月19日撤诉,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0112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书;对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法院不应允许当事人换个法官再诉,谋求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 。四、发展物业公司管理涉案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授权而为之,一审法院未能对所有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自主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事实进行认定,违反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与事实不一的认定,不经车位所有权人同意就变更管理权,侵犯了车位所有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