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前期物业期限( 四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物业管理权移交给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业主委员会;二、限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档案,出售资料,水电、消防设备、排水设施管线竣工图等共有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给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业主委员会;三、限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预收的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用明细资料移交给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业主委员会;四、驳回济南市历城区大地华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发展物业公司系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6年4月,涉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即大地华园业委会,并由该业委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后大地华园业委会与发展物业公司也进行过交接,但涉案小区的地下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权并未移交,由此产生本案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大地华园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新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发展物业公司应退出原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设施、资料等 。发展物业公司认为,地下车位、车库不属于共有部分,其基于专有部分业主的委托进行管理,济南方达房产测绘鉴定中心的测绘报告已标明地下车位车库属于专有部分,对此本院认为,经审查,测绘报告中并无发展物业公司所述内容;地下车位车库是否属于业主专有或共有部分,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规定;发展物业公司所提交的车位管理协议,仅能证明其对车位车库进行管理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车位车库属于专有部分,同时,前述法律规定中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与是否系专有部分业主所委托并无关联,故,发展物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大地华园业委会在本案诉讼前曾提起过诉讼,后撤诉,并不影响其再次行使诉权,发展物业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综上所述,发展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