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前期物业期限( 三 )


原告方诉求
大地华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大地公司、发展物业公司立即拆除地下车库、车位的道闸或移交给大地华园业委会,停止对大地华园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非法管理,将管理权移交大地华园业委会;2.请求判令大地公司、发展物业公司向大地华园业委会移交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停车管理的全部资料及档案文件;3.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大地公司及发展物业公司承担 。审理过程中,大地华园业委会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移交资料为涉案小区地下车位、车库的业主档案,出售、出租资料,水电、消防设备、排水设施管线竣工图等共有设施设备资料 。发展物业公司预收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用明细、剩余期间预收车位管理费用 。
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涉案小区位于济南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大地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发展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2007年8月6日,涉案小区业主与发展物业公司签署的《大地华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项第4条约定,本协议期限:自小区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业主大会选聘产生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止 。
2.2016年4月7日,涉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同年4月14日,发展物业公司与大地华园业委会签署《移交协议》,主要约定了相关物业管理权限、相关设施及有关物业资料的移交时间及方式 。2016年4月17日,大地华园业委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山东德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
3.2016年4月29日,大地华园业委会与发展物业公司进行交接,交接后大地华园业委会发现涉案小区的地下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权未移交,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档案,出售、出租资料,水电、消防设备、排水设施管线竣工图等共有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发展物业公司预收的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用明细、剩余期间预收车位管理费用未移交 。大地公司认可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档案,出租资料,水电、消防设备、排水设施管线竣工图等共有设施设备资料在大地公司处 。发展物业公司认可其仍在管理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预收的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用明细、剩余期间预收车位管理费用在发展物业公司处 。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发展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自小区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业主大会选聘产生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止 。现涉案小区已由大地华园业委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已生效,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发展物业公司应当退出涉案小区的服务区域,发展物业现虽已退出部分区域,但仍未退出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 。涉案的地下车库、车位均属涉案小区范围内,大地公司、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域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且地下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占用、使用,与涉案小区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故发展物业公司应退出该区域,并将地下车库、车位的物业管理权交由大地华园业委会,该区域的物业服务由涉案小区新聘物业提供 。发展物业公司还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给大地华园业委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大地公司系涉案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部分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仍在大地公司处,因此大地公司应当履行向大地华园业委会移交相关材料的义务 。故对于大地华园业委会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大地华园业委会主张的剩余期间预收车位管理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起止时间及具体费用,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