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主要包括( 二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有专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 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本条规定一致 。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收到的相对人材料的请求确定投诉或者(和)举报 。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仅包含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等表述,未请求查处的,不应确定为举报 。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除请求解决民事争议外,还请求查处的,应确定为投诉,也应确定为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应当查处,但不是通过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没有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法定职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 。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新增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案标准和立案程序的规定 。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案标准,第一款立案标准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款,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
立案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个条件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正式稿新增了“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因为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式稿删掉了“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这一条件,因为对于发现的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即使无法确定违法嫌疑人,市场监管部门也许依法予以扣押、没收,仍需履行立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