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主要包括( 四 )


“收集、调取证据”的主要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抽样取证、委托鉴定、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当事人或证人提供、协助调查等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权的赋予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 。本条将检查权依据扩大到了“规章” 。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决不能滥用,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
第二款规定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回避权的制度 。本款规定在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告知有关权利,是考虑到多次调查取证重复告知没有意义,当然,每次调查检查时如都告知其权利,也不违法 。
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贯穿行政处罚实施的全过程,此次修订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整到总则部分作为第五条,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作出相应修改 。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解读: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源于此,增加了“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