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主要包括( 三 )


第二款规定立案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再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这里要注意,办案机构负责人指的是办案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不是一个概念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次修订新增了办案人员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要求 。
新增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
解读:本条对不予立案情形的予以明确,便于基层掌握执行,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款 。
第一款规定了四个不予立案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前三项不予立案的情形,是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为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案件,当然无需立案 。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其实从第十九条的规定四个立案条件可以反推不需立案的情形,包括,不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为,超过追诉期限的行为等都不需立案,另外,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也不需立案 。
但是,这些不予立案的情形有时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往往需要细致的调查之后才能确定,因此如果核查后涉嫌违法又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可先立案,再根据调查的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因为,立案并不意味着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只要核查的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即应当予以立案 。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
解读:本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本条第一款基本是重申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除全面、客观、公正之外,本条增加了“及时”的要求,要求办案人员要提高执法效率,应该尽快抵达现场、尽快收集调取证据,遵守办案时限不能久拖不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