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三届第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条例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调解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管辖
第三节 仲裁参加人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对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经劳动者申请,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委托派员参加调解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等单位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派驻法律服务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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