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让孩子享受水的乐趣 免于被它所伤

很多人都会因暴雨产生浪漫想象 。两天前的北京,整座城市都在屏息等待一场暴风雨的到来 。坚固密闭的楼房就像庇护所,人们站在高层建筑的窗前,俯视在风中狂乱摇摆的树木,仿佛雨越大越能涤荡一切,人们也越能找到难得的安全感,以及平静 。
但在更广袤的农村,夏季陡然增多的雨水,使河流、池塘水位上涨,带来的不是浪漫,而是危险和深入骨髓的伤痛 。
这几乎是一条定律,每年暑期,少年儿童意外溺亡的新闻都会准时出现 。今年也不例外,7月还未过半,已经有至少12个少年在戏水时遭遇不幸,年轻的生命猝然结束 。
7月3日,山东枣庄,两名初中生在水塘溺亡;7月7日,山西永济,6名学生在黄河游泳时失联,现在已找到5具遗体;7月10日,湖南湘潭,5名青少年野游时遇难,最大的19岁,最小的15岁……
相信还有类似的悲剧未能进入公众视野,它们可能在任何一个无人看管的田边水塘里发生 。
一项2017年发表在《中华流行病学杂志》的研究显示,2013年中国有约2.4万个孩子(0-14岁)溺水死亡,占0-14岁儿童伤害总死亡人数32.49%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称,溺水已经成为我国儿童的第一大意外致死原因 。
在另一项数据里,我国儿童意外溺亡的发生地中,农村占83%,城市占17%,相差接近4倍 。
在很多人熟悉的乡村记忆中,水边通常是大人给孩子设置的“禁区” 。悲剧发生后,除了得到哀悼与怜惜,那些溺亡儿童很容易被认为是不听话的“熊孩子” 。但贪玩是孩子的天性,暑期漫长,乡村又缺少其他儿童文化娱乐设施,到水边释放旺盛的精力,是一项古老又流行的“传统” 。
退一步说,孩子最大的任务就是快乐,安全和健康是家长的责任 。
在众多因儿童意外溺亡赔偿引发的司法判决中,父母因为监护缺失,一般都要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从法理上讲,责任的承担以存在过错为原则,这样的判罚有充分的正当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义务,尤其在暑假,学校不再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父母就需要承担几乎所有的监护责任 。
法律是刚性的,有时甚至会让人感受到冰冷 。它给权责划定了清晰的界线,从而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有时也会因此无法顾及更复杂的现实背景 。
在农村,年轻的父母往往要外出务工,他们清楚孩子在家中的风险,也比任何人都更希望孩子能在身边 。但同样是为了孩子,他们想创造一种更长久、更美好的生活,就不得不离开家乡,没有全天候监护子女的客观条件 。祖辈留守家中,因为上了年纪,精力有限,又要忙于农活,看管孩子难免百密一疏 。
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无论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还是基于人道主义,都理应承担部分缺位的“监护”义务 。
诚然,基层政务繁重,但少年儿童意外溺亡,绝不仅仅是个别家庭的悲剧 。溺亡事件发生后,不要责怪孩子,也不必过分苛责父母,更不要对这种频发的悲剧感到麻木 。虽然溺水多发于暑假,学生回归家庭,但暑假不能为溺水背锅,地方管理者也不能就此置身事外 。
对地方政府而言,要做的是及时解决当务之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让留守儿童在暑期处在一种安全机制的保护中,而不是仅仅寄希望于一堂安全教育课或一份防溺水倡议书 。
广西曾发起过一项针对溺亡儿童的研究,133名儿童里,有82人溺死在离家或学校500米以内,占全部溺死儿童的61.66% 。发生溺死的水体中有97.74%无护栏或无加盖,有98.50% 无警戒牌或警戒标志 。大多数儿童溺死发生在出事地,占81.95% 。多数溺死儿童发生溺水后未被及时发现或未经过抢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