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家庭教育责任不止于离婚,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 )


任莉华说,良好的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维度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最为重要,其引导和启蒙作用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现实生活中,“丧偶式育儿”也常常被提及。“一些父母健全的家庭,照顾、陪伴、教育孩子的重担也往往更多落在母亲身上。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由于父亲角色缺位,才会被戏称为‘丧偶式育儿’。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甚至认为是正常的。”李莹说,“从草案20条‘由此及彼’,这种观念也该变一变了。”
家庭教育责任包含哪些内容?
草案为家长们指出方向
说到“教而不当”,李莹和任莉华都表示,确实有不少父母并非不想好好教育子女,而是不知道该如何教育。有的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的方式。
李莹说,一直以来,中国传统家教都格外注重“忠孝、礼仪、廉耻”,这是美德应当传承,但同时也要顺应时代发展变化,树立新的家庭教育理念。任莉华则表示,教育孩子的核心目标是教孩子学会做人,做一个人格健全、健康成长、协调发展的人。
家庭教育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家长应当如何教育子女?采访人员注意到,草案为家长们指出了方向。
草案二审稿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相比一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教育涵盖的范围。
此外,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且当符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要求。
草案还对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以及方式方法做出了具体指引。如草案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草案2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等。
藏匿孩子、留守儿童、“双减”政策……
草案还回应了这些社会热点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还回应了一些社会问题。如草案20条中提到的“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李莹说,现实中父母一方藏匿小孩,拒绝另一方接触、探望、照顾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曾有家事律师做过统计:近几年700多份与抚养权、探视权相关的判决、裁定文书中,有11%的案例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今年6月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24条即规定:“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草案20条的规定也是对此类现象的回应。
相比我国城市中部分家长对孩子以溺爱形式表现出来的过度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对孩子却是疏于管教。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将孩子完全托付给老人或亲戚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凸显,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草案亦有回应。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此外,为响应“双减政策”,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二审稿也作出针对性规定: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