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宣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二、三章)( 二 )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 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 , 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 , 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 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 , 加强人才培养 。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 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 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 ,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 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 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 , 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 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 ,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 , 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 , 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 ,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 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