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宣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二、三章)( 五 )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 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 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 , 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 ,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来源:学习强国
总监制:银吉卓玛
监制/审稿:祁永忠
责编:才让青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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