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宣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二、三章)( 四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 , 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 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 , 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 应当耐心帮助 。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 , 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 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 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 ,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 ,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 , 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 , 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 , 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 , 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 加重其学习负担 。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 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 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 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 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 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 , 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 , 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 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 , 妥善处理 , 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 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 依法加强管教 。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 学校不得隐瞒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