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主择业退役军官 退役军官南京职场论坛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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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_南京职场论坛_西祠胡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本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到正式稿一直备受争议 。虽然每一稿都有所修改,但始终未能将本条修改得明白而简炼 。笔者每次在公开课程解读劳动合同法二审稿、三审稿和正式稿时,都得与学员对本条规定进行一番研讨,共同揣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时甚至激情难控地抨击立法者的立法水平,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款,几经修改,都不尽人意,令人费解? 限于篇幅和时间,笔者不再对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到正式稿不断修改变化的情况进行陈述,请读者自行查阅和比较本条规定的变化情况,在此只就正式稿的规定,表述自己的解读和点评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和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第一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第二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规定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协商订立和法定(强制)订立两种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有些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就是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二)、(三)项 。而从条文规定看,第一项情形实际已包括了第二项情形,使第二项有重复多余之嫌 。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中的“劳动者”是指一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是指所有用人单位(不问用人单位的性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看连续工作年限,而不问之前是否签过劳动合同,是否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一项规定本应适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一项规定也应适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第一项规定还应适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超过十年的劳动者) 。显然,第二项规定有重复多余之嫌 。特别说明:有观点称,第(二)项相对于第(一)项来说是特别条款,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保护,而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这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使你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年,只要你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上,单位便有权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真是这样,这岂不是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明显对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公平?他们并无过错啊!为什么要特别立法歧视这类老员工?难道是他们投错了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