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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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 ,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7号) , 现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 , 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推进就业优先战略与经济发展战略互动融合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 ,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立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 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 。深化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 , 同步开展人力资源配置、技能培训等服务 , 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加强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的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考核 , 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 并层层分解 , 督促落实 。到2018年年底 , 全市累计城镇新就业100万人 , 扶持创业10万人 ,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 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 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 。加快开发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中高端岗位 , 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就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 , 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 , 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 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参加)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 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 。发挥小微企业发展集聚优势 , 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 。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 , 按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参加)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 , 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 ,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 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 避免发生规模性、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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