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女性职场屡受不公待遇,该如何维权?

又到一年“三八”妇女节 ,
妇女权益问题
再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
3月5日上午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次采用“线上+线下”的形式
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诉讼情况
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本次新闻通报会上 ,
通报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八大案例 ,
其中多件涉及怀孕女员工权益保障 。
受到不公待遇如何维权?
请跟着普法君一起“学习”!
维权|女性职场屡受不公待遇,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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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女性职场屡受不公待遇,该如何维权?】女职工生产前被违法辞退
获赔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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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区某与广州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承担法定责任
【基本案情】
区某于2018年3月16日自广州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该公司 , 入职前已怀孕 。 2018年8月24日 , 餐饮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 , 且存在旷工、迟到的情况 ,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 故在区某生产前作出《辞退通知书》 ,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 , 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 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期 。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 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 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 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 , 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 , 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 本案中 , 餐饮公司在区某孕期内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 且未为区某申领生育津贴 , 导致区某无法享受生育待遇 , 也无法获得哺乳期工资 , 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
公司未提供适合怀孕女职工的工作环境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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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曾某与 广州某皮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应向孕期女职工提供适宜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同时上述规定附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为保障怀孕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 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女职工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 。 本案中 , 根据皮革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 , 曾某工作岗位的环境中确实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浣总烃等有毒物质 , 若上述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则属于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并不适合怀孕后的曾某工作 , 故曾某请求皮革公司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 。 该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也未同意曾某的调岗请求 , 明显不当 。 曾某未到岗上班 , 且提供请假条请假 , 不存在过错 。 皮革公司不予批准且以曾某未到岗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 应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