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代理律师 婚姻问题咨询( 三 )


【常见问题3】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锦盾律师解答: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上海法院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子的折价款,这是由前文讲到的房产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共有的基础不再存在,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可能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 。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产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上海高院在2007年由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 。杨欣律师在此提醒:上海法院在《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判决离婚后房产按份共有的案例显属特例,如果法院仍有别的选择,一般不会照此意见判决按份共有 。
【常见问题4】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屋,一方既不同意分割也不愿支付房屋折价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分割拍卖款?
锦盾律师解答: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是不行的 。即使共同申请,法院估计也很为难,因为这是史无前例的,为何?因为既然双方都想卖房子,干嘛不自己去卖呢?委托法院拍卖房产是有成本的,如果是以最低价成交,那损失就大了 。
【常见问题5】我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
锦盾律师解答: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这和当事人是不是放弃财产份额没有关系 。虽然在承诺放弃房产份额可以作为离婚谈判的筹码,但离婚谈判是有许多技巧的,杨欣律师建议不要轻言放弃房产 。否则,如果对方仍不同意离婚,便无路可退 。
三、离婚房产性质的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法院势必要做出判决 。上海法院在审理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应判断房产的法律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界定,但是由于现实生活财产来源的复杂性,当使用这些法律条文套用到具体的案例中时,经常出现模棱两可无法辨明的情况 。其实,实践中最简单判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方法就是“排除法” 。所谓“排除法”,即排除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就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运用“排除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法律基础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哪些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杨欣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种:
1、一方的婚前房产
所谓婚前房产,有两种情况:其一,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产证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其二,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结婚之前,而且购房款全部由一方出资,配偶始终没有参与购房的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很据物权法规定,公民取得房产的时间以记载于房产登记簿颁发产权证的时间为准 。由此,我们对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产证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系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的性质没有异议 。然而对于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根据目前上海市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第二种情形下的房产一般也被认定为婚前房产 。毕竟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没有参与出资购房,更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因为房产登记部门没有在结婚之前登记房产就改变了房产的性质,将有悖于民事法学基本理论 。但是,此类情况下,婚前财产的证明往往难度较大,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为一方婚前财产,法院都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