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通俗解释 股东用现金弥补亏损会计分录( 三 )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最高院认为:增资溢价款已经记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擅自主张返还 。
案例三: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检索:(2013)民提字第226号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物业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投资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一)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不是借款,而属于资本公积金,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所谓的借款债权并不成立 。首先,金华投资公司1995年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首期投资总额1.46亿元,而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故包括林金培在内的各股东还需额外出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也因此规定各股东“应按工程进度及各方相应的出资额按期投入资金” 。但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章程并未明确规定 。199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第311号科目“资本公积”部分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对于资本溢价的范围,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大于应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金华物业公司主张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多缴的出资属于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林金培多缴的出资应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
(二)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2003年5月14日,金华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本案的房产抵顶林金培多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林金培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林金培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公司法和国务院上述通知的规定相抵触,故董事会决议对林金培借款债权的确认及以物抵债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 。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中对于记入资本公积金的投资款能否抽回的问题,各级法院的认定不一 。但从最高法院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最高法院认为记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
四、取回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投资款的方法
取回方式为: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再通过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者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股东即可将该部分投资款取回 。但根据《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也就是说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是有比例上的限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