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通俗解释 股东用现金弥补亏损会计分录( 四 )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该转增股本的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的规定是较为原则的,根据法律实务情况,按以上路径以资本公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同意用资本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主要应载明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原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或者通过减资程序,将该部分投资额转出 。股权转让和减资在程序和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程序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应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或经评估的资产价值 。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
5)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2.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1)增值税:除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外的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上市公司股权属于有价证券,其股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
2)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