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适用20%的税率,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
4)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适用25%的税率 。
公司减资:
1.公司减资的程序
公司减资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2.公司减资涉及的税种
1)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2)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中,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确认收入,其余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确认收入 。
五、资本公积金能否定向转增的问题
《公司法》(2004年修订)中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而《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则将原第179条的规定相应修改为第169条,即“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法》(2013年修订)修订后将169条序号调整为168号,内容并未修改 。
从以上《公司法》历次修改逻辑来看,删除了有关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股东原有比例分配的规定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必须按股东原有比例分配自始并未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 。
同时,根据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作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之一,将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时,视为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内部分配的方式之一,可参照《公司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即全体股东约定一致的,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
在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部分股东同意放弃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权利,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委托验资机构就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事宜进行验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资本公积可以定向转增注册资本 。
类似案例:
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
裁判要旨:一、关于三再审申请人是否已放弃案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问题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华锐公司在2014年底面临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无法兑付的双重风险 。如无法妥善化解,华锐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将遭受重大损失 。在此情形下,华锐公司引入外部投资人富海中心、汇能中心,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由富海中心、汇能中心收购华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兑付要求回售的债券,同时华锐公司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相关转增股份让渡给富海中心和汇能中心 。华锐公司在上述背景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非是为了向公司现有股东送股,而是为引入投资人富海中心、汇能中心而支付相应对价 。三再审申请人对华锐公司当时面临的困境及华锐公司进行该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意义系明知 。其在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就该转增股本事项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该次转增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应转增股份由华锐公司直接向投资企业派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入投资企业的股东账户等 。后富海中心、汇能中心按约付款,华锐公司因此走出了2014年底面临的经营困境,三再审申请人作为华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受益 。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富海中心、汇能中心投入资金与华锐公司发起人股东让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互为因果,发起人股东同意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与其同意放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具有一致性和整体性,三再审申请人已放弃其按持股比例获得的转增股份,并无不当 。大连重工公司与三再审申请人均系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大连重工公司是否按约履行其承诺,不影响三再审申请人依据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且华锐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大连重工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因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股份让渡事宜将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承诺函载明,函自承诺股东盖章之日起生效 。案涉承诺函分别盖有三再审申请人的公章,应视为三再审申请人对承诺函内容的确认,故承诺函均已生效 。三再审申请人关于案涉承诺函所附生效要件未成就、承诺函未生效的主张,与其在承诺函上盖章确认的事实相矛盾,该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三再审申请人的承诺,三份承诺函均不可撤销,其关于有权撤销承诺函的主张,不应支持 。三再审申请人关于华锐公司和投资企业故意隐瞒大连重工公司未同意让渡转增股份的情况,误导其出具承诺函,构成欺诈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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