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江翔宇认为 , 通过格式条款取得了客户同意 , 但是否足够充分还需要商榷 , 例如是否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客户隐私信息到了催收机构后 , 催收机构是否能够确保该信息不被进一步泄露等 , 都在考量范围内 。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认为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 对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或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在江翔宇看来 ,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意味着将来银行即使委托第三方进行债务催收 , 也应当尽到相关义务 , 而不能认为客户仅简单通过了格式条款 , 就认为银行履行好了义务 。
《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征求意见稿)就对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共享做了细化 。
比如 , 指出金融机构向与其存在业务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 , 应当事先对其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必要性、安全性、合法性、对信息主体造成的风险以及第三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能力等事项开展全面评估 , 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存在显著风险隐患的 , 金融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
再比如 ,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对方的职责和义务 , 定期对第三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金融机构发现第三方超出约定事项收集、处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或者未有效履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职责的 , 应当立即要求第三方停止相关行为 , 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 必要时应当提前终止和第三方的业务关系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的业务关系终止后 , 应当确保第三方及时销毁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 。
从监管政策看 , 今年6月份 , 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 其中 , 针对信用卡业务“回头看”的工作要点就包括“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 违规泄露、滥用客户信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违规不当催收” 。
7月份 ,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其中在贷款合作管理方面 , 就提出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 , 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
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正在完善
当前 , 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又有哪些法律法规方面的完善?
据了解 , 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金融信息 , 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 ,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
“如果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分类标准 , 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也属于敏感信息 。” 江翔宇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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