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突发新规!银保监会重磅宣布:这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违规!( 二 )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69条 。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 。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 。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四、《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 。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
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 。
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
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
五、《办法》对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
理财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