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11)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答采访人员问
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
《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 。《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 。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 。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 。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 。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 。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统一标准的需要 。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理财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开展理财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6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