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惠州新动作!这些小区必须配建小学!( 二 )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 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变更的 , 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批准 。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 , 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所有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 。 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 在编制规划设计条件时 , 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拍挂住宅项目用地时 , 应当将配建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并予以公告 , 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应同步整体划拨给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
“三旧”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 , 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改造项目的成本 。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 , 其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 , 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但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等均未要求配建教育设施 , 且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住宅项目用地 , 由规划许可部门根据整个住宅项目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或户数 , 并依据附录1规定的标准核实其需配建的教育设施 。 上述住宅项目用地未开发建设的部分 , 优先按附录1规定的标准用于增配教育设施 , 配足本小区所需的学位 , 不足部分 , 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 按上述要求增配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原项目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 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 , 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 , 如确定不回收的 , 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 , 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 ,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 , 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
第十二条 规模未达到附录1规定的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最低标准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需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 , 解决其住宅项目内入学适龄人口的就学学位需求 。 学位数测算方式详见附录3 。 鼓励建设单位以自愿的方式 , 捐赠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用 , 有关捐款收取、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研究制定 。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算公布 , 每三年调整更新一次 。 具体核算方法详见附录2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 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四条 达到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标准的住宅项目 , 应当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及《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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