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惠州新动作!这些小区必须配建小学!( 三 )


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项目 , 用地出让时所依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规模无法满足附录l规定设置标准班级数的 , 可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 。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 , 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将配套教育设施设计纳入审查范围 , 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 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是否已按规定落实作为必要内容之一予以审查 。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出具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时 , 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合同》 ,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具体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辅助设施(操场、绿化、围墙等)、建设质量标准、建设时间、竣工验收、移交程序及时间、产权归属为教育部门、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各项技术指标和双方责任 。 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的 , 还应明确地下停车场、游泳池等建设内容的条款 。
第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合同》 , 制定接收的教育设施后期配套相关费用的年度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 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 。 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 ,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预售管理过程中 , 对建设单位按照计划进度完成配套教育设施进行监管 。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教育、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 , 对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 , 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标准等符合规划要求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教育等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 , 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 , 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发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合同》的约定 , 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教育主管部门 ,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书60日内办理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资料(包括资产决算资料)的移交手续 , 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 , 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 , 应当在移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 , 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承担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