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保温保修期规定( 七 )


二、维修费金额的认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案涉工程自2010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自2015年11月2日届满 。根据2012年11月6日的协调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以及2013年12月10日正成投资公司向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发函的内容,能够反映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的保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未举出履行维修义务的证据,其应向正成投资公司赔偿不履行保修义务给正成投资公司造成的维修费损失 。本案中,正成投资公司主张的维修费金额构成为:王福君工程款192323元、杜怀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满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以及鉴定费45000元,计1334684.54元 。因正成投资公司与四川西满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维修合同关系时间已超过5年质保期,故该笔维修费用253845.60元不应纳入正成投资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中 。另,正成投资公司委托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45000元虽发生在质保期外,但可佐证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实际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赔偿正成投资公司维修工程款1035838.94元及鉴定费45000元,抵扣预留质保金132438.11元后,应为948400.83元 。
综上,朝阳春隆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处理结果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维修工程款948400.83元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1元,由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34元,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57元 。
【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保温保修期规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尹 英
审判员 廖 方
审判员 袁晟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秋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