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保温保修期规定( 三 )


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温层未与基层墙体及各构造层之间粘结牢固,致使保温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赔偿正成投资公司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赔偿正成投资公司维修工程款、鉴定费计1334684.54元 。抵扣预留质保金132438.11元,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正成投资公司支付1202246.43元 。二、驳回正成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191元,由正成投资公司承担379元、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16812元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结清交纳 。
一审判决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
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期限,该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川01民终125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维修工程款948400.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1元,由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34元,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理由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条例是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该条例对于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没有进行明确,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规定,对于“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是可以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自由约定的 。
但是,随着2008年国务院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并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开始,原来对“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没有具体时间规定的空白得到了填补,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都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其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都是强制性规定,相关各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约定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也对“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