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保温保修期规定( 四 )


就本案而言,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同时还约定有工程质量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的条款 。因此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故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为5年,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为2年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
附: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敏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1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沙堰西二街** 。
法定代表人:谭中国,执行董事 。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簧门街**正成.商翼**
法定代表人:涂大成,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朝阳春隆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正成投资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正成投资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的是保修期制度,而不是质量保证制度 。一审认定只要是质量问题,不论保修期是否经过,施工单位均应承担保修责任错误 。1、一审认定案涉工程保温层未与基层墙体及各结构层之间粘结牢固是产生保温层出现脱层、空鼓、开裂等现象的客观原因 。一审认定的依据是2016年11月24日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但《鉴定报告》的鉴定时间已超出质保期届满之日长达1年以上,即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不能说明是在质保期之内出现还是在质保期之外出现 。2、案涉房屋于2010年11月3日竣工验收,2011年1月集中交付业主使用,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15日进场取样开展鉴定,《鉴定报告》本身缺乏科学依据 。二、原审认定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承担维修费1334684.54元错误 。1、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按照2年保修期约定严格履行了保修义务 。2年质保期届满后,正成投资公司在竣工验收后的5年内从未要求朝阳春隆装饰公司需执行5年质保期,故所谓的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事实不成立 。2、一审认定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突破了双方约定的2年保修期 。正成投资公司在未书面通知朝阳春隆装饰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应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 。3、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毫无科学依据,鉴定时间超出质保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鉴定费不应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 。4、即使认定保修期为5年,按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问题,正成投资公司应书面通知朝阳春隆装饰公司,2013年12月10日正成投资公司向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发函中载明的出现质量问题的户数只有56户,而非正成投资公司主张的600余户 。56户的维修费按照公平原则,参照正成投资公司提供600余户平均数维修费进行计算,扣除正成投资公司预留的质保金后,正成投资公司还应退还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工程款 。三、正成投资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费45000元不应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