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保温保修期规定( 六 )


一审法院认为,1、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正成投资公司将保温工程发包给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对其施工的保温工程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责任 。2、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温层未与基层墙体及各构造层之间粘结牢固,是产生保温层出现脱层、空鼓及开裂等现象的客观原因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同时还约定有工程质量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的条款,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的约定条款,不能免除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5年最低保修期限内应当承担的免费维修义务,也不构成正成投资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质量免费保修权利的放弃 。4、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关于5年保修期划分为前两年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后3年由正成投资公司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主张,将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同正成投资公司与业主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相混淆,正成投资公司向购买房屋业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后,并不免除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涉案保温层出现脱层、空鼓及开裂等现象,在2012年11月6日召开现场协调会前已经发生,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正成投资公司授权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置整改维修保温层,以此平息购房业主不满情绪,积极消除矛盾 。正成投资公司的行为应予以肯定 。5、正成投资公司发生维修费用如下:王福君工程款192323元、杜怀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满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鉴定费45000元,计1334684.54元 。正成投资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咨询费15000元、管理费23147.23元,不是维修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应支持 。
综上所述,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温层未与基层墙体及各构造层之间粘结牢固,致使保温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赔偿正成投资公司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应赔偿正成投资公司维修工程款、鉴定费计1334684.54元 。抵扣预留质保金132438.11元,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正成投资公司支付1202246.43元 。二、驳回正成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191元,由正成投资公司承担379元、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16812元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结清交纳 。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1、案涉工程质保期的认定;2、维修费金额的认定,现将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案涉工程质保期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故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为5年 。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为2年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