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保温保修期规定( 二 )


2013年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正成投资公司委托,选任王福君进行维修 。王福君收取工程款192323元 。此后,正成投资公司与杜怀山、成都成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满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 。杜怀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满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计1097361.54元 。
2016年11月11日正成投资公司委托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保温系统施工质量状况进行鉴定,2016年11月15日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人员到现场取样、检测,2016年11月24日作出《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载明“根据检测情况综合分析,受检房屋外墙内保温系统出现脱层、空鼓及开裂现象,根据《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51/T5061-2008)8.2.6条‘保温层与基层墙体及各构造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及开裂等现象’,受检房屋外墙内保温系统不能满足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 。”,“……做出鉴定结论如下:正成·名城左岸11栋、12栋受检外墙内保温系统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 。”
2017年5月10日正成投资公司委托四川信永中和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的《正成·名城左岸11栋、12栋项目外墙内保温系统开裂签名修复费用测算报告》,是对除王福君外的维修费金额1097361.54元及工程质量鉴定费金额45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金额15000元、管理费金额23147.23元的叠加累计,共计1180508.77元 。
一审法院认为,1、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正成投资公司将保温工程发包给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对其施工的保温工程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责任 。2、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温层未与基层墙体及各构造层之间粘结牢固,是产生保温层出现脱层、空鼓及开裂等现象的客观原因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同时还约定有工程质量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的条款,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的约定条款,不能免除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5年最低保修期限内应当承担的免费维修义务,也不构成正成投资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质量免费保修权利的放弃 。4、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关于5年保修期划分为前两年由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后3年由正成投资公司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主张,将正成投资公司与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同正成投资公司与业主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相混淆,正成投资公司向购买房屋业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后,并不免除朝阳春隆装饰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涉案保温层出现脱层、空鼓及开裂等现象,在2012年11月6日召开现场协调会前已经发生,朝阳春隆装饰公司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正成投资公司授权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置整改维修保温层,以此平息购房业主不满情绪,积极消除矛盾 。正成投资公司的行为应予以肯定 。5、正成投资公司发生维修费用如下:王福君工程款192323元、杜怀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满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鉴定费45000元,计1334684.54元 。正成投资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咨询费15000元、管理费23147.23元,不是维修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应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