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属于什么责任 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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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存量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往往都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
对于动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房价来说,总房价20%的违约金,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简直就是一笔巨款 。
那么实务中,如果买方违约,导致卖方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作为卖方真的能够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20%的巨额违约金吗?
搞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条与原《合同法》相关条款没有本质区别)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法律支持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是,该条第二款又明确授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即一旦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而守约方又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会依法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调整违约金的案例比比皆是,完全看裁判者的心情及认知,而且调整违约金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除非极不合理,否则即便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也不改判 。
本文给大家带来4个买方违约,卖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案例(均是二审案例),看看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混乱比例 。
说句实话,看完这些案例,你会觉得你约定20%的高额违约金,在法官眼里只不过就是个“笑话” 。
案例一、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房屋买卖总价款520万元,约定违约金20%,法院判决45万违约金 。实际违约金占比为8.65% 。
案件索引
案号:(2020)沪02民终10204号
徐子枫与仲雅斐、朗权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违约金标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徐子枫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20%标准支付违约金,仲雅斐、朗权利则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卖方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仲雅斐、朗权利支付徐子枫违约金45万元,尚属合理,应予维持 。
案例二、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房屋买卖总价款308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20%,法院判决10万违约金,实际违约金占比为3.246%
案件索引
【支付违约金属于什么责任 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案号:(2020)沪02民终9313号
高玉琴、宋继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违约金标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朱**新的过错程度及高玉琴、宋继勇、宋欢的实际损失,酌定朱**新应当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扣除双方一致同意没收的房款5万元外,朱**新还应另行偿付高玉琴、宋继勇、宋欢违约金5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故对朱**新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高玉琴、宋继勇、宋欢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酌定朱**新承担违约金10万元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但高玉琴、宋继勇、宋欢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