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属于什么责任 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 三 )


考量因素之三过错程度
在房屋买卖中,买受方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卖方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在买方属于恶意违约的情况下,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遇到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价格突然下跌时,买方违约不买,此时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能就较小 。
考量因素之四预期利益等其他因素
就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而言,在房价比较稳定的情形下,买方的违约导致卖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卖方预期利益实现,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卖方获得的房价款需要用于特定的用途,比如换房、或其他重要投资等,否则,一般难以考量卖方预期利益的受损情况 。除此以为,法院还会考虑标的金额大小、当事人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情况等等来综合考虑 。
虽然,在房屋买卖中,你约定了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是在法院人眼里,你想拿到违约金,必须面临上述诸多考量因素,可以说有些违约金的调整幅度,超出我们认知,但是约定违约金比不约定一定要好!不约定违约金,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只能主张损失赔偿,那么守约方将更加被动 。
如果你一定要拿到20%的违约金话,建议利用定金罚则,约定高额的定金条款,或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放弃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例如(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案例中,最高院就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认定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没有调整违约金 。但是,上述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有相应的约定,法院仍然有可能依据公平原则等依法调整违约金 。
虽然,房屋买卖中,买方违约后,卖方想拿到买方20%的违约金,可以说几乎不太可能,但是,该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还是要约定,至少对相对方有一个震慑力,让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