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属于什么责任 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 二 )


案例三、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房屋买卖总价款2120万元,约定违约金20%,法院判决40万违约金 。实际违约金比例为总房价款的1.886%
案件索引:
案号:(2020)沪02民终8380号
董琦与戴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董琦既未提供其已办妥银行贷款手续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其在2019年11月13日已具备现金支付剩余房款能力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董琦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同时一审法院鉴于戴岚对于交易的停滞负有责任以及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为40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
案例四、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房屋买卖总价款840万元,约定违约金20%,法院判决100万违约金 。实际违约金比例为总房价款的11.9%
案件索引:
案号:(2020)沪01民终2755号
张雪萍与宋娇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总金额为1,000,000元,买方仍然认为过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张雪萍在一审中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酌减后的金额亦属合理 。张雪萍上诉主张酌减后的金额仍然过高,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
从上述几个案可以看出,二手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裁判标准是多么混乱,最低的违约金仅占合同总价款的1.89%,最高的为11.9% 。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违约金幅度是总以“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为理由,然后一槌敲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
因此,法院考量的因素,也是我们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因素 。
考量因素之一关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实际损失是违约金调整基础,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其他所有的考量因素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兼顾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 。
针对二手房买卖中,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卖方解除合同的,作为卖方最难证明的就是实际损失情况,同样买方就更难证明卖方的实际损失情况 。因此,在实务中,除非卖方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否则只要买方一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必将面临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而调整违约金后,一方不服再上诉的话,法院就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例如,本文案例二中卖方(上诉人)认为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实际损失,而法院直接将损失过低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卖方,而卖方又举证不能,最终二审败诉,法院只判决了10万元的违约金;本文案例四中,法院在调整违约金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下,买方(上诉人)仍然认为违约金过高,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而被法院驳回 。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尽量说服法官将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对方,以期获得较好的判决结果 。
考量因素之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方仅存在轻微违约行为而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时,卖方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而买方存在根本违约,比如根本无力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可能会比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