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三 )


双重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具备双重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从事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主观要件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2.的本意 。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双重要件说 。
现行规则解释上,其法律效果为撤销权的发生,该撤销权虽为形成权,但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其已受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约束,原有的变更权被删除,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变更权实践中极少被行使、变更权本身又过于弹性 。
(3)本规则的构成要件
规则在构成上,应包括三个要件∶归责性要件、意思瑕疵要件、结果失衡要件 。
归责性要件系指主观上对对方不利状态的利用,例如明知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而借机提出苛刻的交易条件; “利用”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利状态为前提,不知也不应知对方身处困境等情形的,不能构成“利用” 。
意思瑕疵要件系指对方因不利状态的存在,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完全自由,故其不能为法律行为之效力提供完满的支持,例如,身处危困状态,选择自由几近丧失,非常地勉强作出表示时,其意思表示将缺乏健全之意思表示可经由私的自治原则而获得的支撑力 。
结果失衡要件系指法律行为效果确立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不均衡,是否均衡之判断通常需要借助于市场价格来加以考察,是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要件均存在满足度的问题,归责性有程度高低之别,例如,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的归责性之程度,显然要比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的归责性之程度要高许多;而在相同类型的不同案件中,归责性程度又会有差别 。意思瑕疵要件的度的问题,表现为对合意支撑度的强弱,形成合意度的差异,意思瑕疵程度越高,法律行为的合意度越低 。结果失衡要件的度的问题,表现为失衡度的差异,市场价格为10元的物品,合意价格为50元和100元,其失衡度就不同,后者失衡度更高;此外,失衡度的判断应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时间基准 。
由于各个要件均有满足度的问题,故在构成的判断上需要结合个案情境,在综合考虑各要件满足度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失衡度极高时,合意度、归责性程度低一些,也可发生撤销权;合意度极低时,失衡度、归责性程度低一些也不影响撤销权的发生;而归责性程度影响力要弱一些,带有辅助性,失衡度较低、合意度较高时,即使归责性程度较高,也可不发生撤销权 。
(4)新旧法之区别
旧法乘人之危构成上,上述三要件均是存在的,乘人之危之“乘”即指向于归责性,而危难被乘之中则含有意思瑕疵,“牟取不正当利益”之中隐含着失衡的问题,只是对失衡度的要求可能较低 。显失公平之构成,如上所述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分,二说均未涉及归责性要件 。
但新法本条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这样,归责性要件和意思瑕疵要件在解释论上均可以确立 。此外,条文中的“等情形”,使规则保持了开放性,其他可能存在的发生意思瑕疵的类型,也可纳入调整 。尽管如此,新法已大幅度缩限了原显失公平规则的适用空间 。
四、其他问题就规则适用之中举证责任负担而言,撤销权人主张撤销相应的法律行为,应担负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的责任 。在归责性要件方面,主张撤销者需证明对方明知自己的不利状态,或者证明可以推断出对方“应当知道”的相关事实,对方“明知或应知”的结论可得出时,便可认定“利用”的存在 。意思瑕疵要件方面,主张撤销之人需证明自己相应的不利状态的存在,而这样的状态足以影响意思表示的品质 。结果失衡要件方面,主张撤销者需证明用于比对的相关市场等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