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创业扶持政策文件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三 )


补贴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机构可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垫付费用的机构作为申请人,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
(八)公益性岗位托底过渡性安置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补贴对象:10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登记的复员退伍军人 。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目前,所有的区为18元/小时,所有的县为15元/ 小时)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02
企业减负类
(一)为企业担保贷款
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重点群体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由创业本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向户籍地或创业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
2.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发办[2016]8号)》
(三)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1.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
2.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发办[2016]8号)》
(四)缓解融资困难
1.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 。各商业银行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对引入换抵质押或保险、担保机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严禁“以贷转存”“以贷挂钩”等行为 。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