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优惠分类:
1.按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2.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
优惠内容:
1.自主创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2.企业招用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3、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2、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3、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五)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文章插图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
2、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3、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2、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3、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七)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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