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对微型企业融资扶持 。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
3.加大贷款担保扶持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 。市属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五)减轻企业负担
1.完善政府补贴办法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水电等运营补贴 。
2.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所得税 。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
3.加大就业社保扶持 。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招用本市特殊人群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助和岗前培训补贴,对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03
税收优惠类
(一)所得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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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免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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