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恺:个人信息处理中“儿童同意”的年龄标准( 四 )
五、结论
“儿童同意”年龄标准是法律上针对儿童信息主体提供专门保护的一项核心决策 , 而划定一个年龄界限的目的在于为判定儿童作出同意是否有效提供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 “儿童同意”又取决于儿童的同意能力 , 对其性质的探讨关乎设定一个年龄标准的正当性 。 同意能力与行为能力存在密切的联系 , 但又因二者对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而发生分离 , 此种区分论有助于合理解释“儿童同意”年龄标准与民法成年年龄的分离现象 , 并为个人信息处理中低龄标准的设定提供理论根据 。
同时 , 年龄政策有其特别性和复杂性 , 个人信息处理中“儿童同意”年龄标准统一化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 , 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 既难以应对儿童个体的现实差异 , 也不利于儿童自主决定权行使和交易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 。 因此 , 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建构我国的“儿童同意”年龄标准:一方面 , 基于本国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现实 , 并顺应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 设定16岁的统一“儿童同意”年龄界点;另一方面 , 借鉴比较法上的立法及实践经验 , 通过“成熟年龄规则”、结合具体“场景”判定等更具弹性的例外性规范来增强统一年龄标准的现实适应力 。
【冯恺:个人信息处理中“儿童同意”的年龄标准】原文链接
民商法研究|冯恺:个人信息处理中“儿童同意”的年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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