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代理律师 婚姻问题咨询( 七 )


锦盾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层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 。
锦盾律师认为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关于房产的出资款上不能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父母的出资,否则就是共同出资了 。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仅是双方出资多少的问题 。当然,“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那么夫妻一方主张婚后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房产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 。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起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后来又把对方的名字也追加进去了,总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杨欣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只有举证证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事实同时成立,法院方能认定该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便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如何处理呢?本条没有明确 。杨欣律师认为: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子女两个人的名字,此时该房产的共有就是夫妻共同共有,而不能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