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

【6 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二)在心理矫治的内容上,应当体系化、综合化开展,不能仅就行为、思维、认知、情感、人格等某一个单独的方面进行治疗 。吸毒者产生的心理依赖,并不是单纯的某一思想或某一行动上发生偏差,这种变化偏差甚至已经渗透到行为、认知甚至人格结构 。因此切实有效的戒毒方法应该包括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范畴,建立一个包括行为——认知——人格的心理治疗系统,由吸毒行为本身到吸毒者的认知结构、人格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矫正治疗,形成心理治疗内部的综合矫正体系 。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猜疑心重、社会关系欠佳,在心理矫治中要重点考虑,如何促使其敞开心怀,走出自我退缩,封闭的世界 。
(三)在心理矫治的时机上,自然是宜早进行愈好,在涉毒犯入狱之初就应当进行心理调查、立档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治工作,以便及早克服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 。同时,由于涉毒罪犯缺乏毅力,自我控制力差,针对涉毒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应该是长期、持续性的 。甚至在出狱后,我们还应当做相应的追踪调查,巩固矫治成果 。
(四)在心理矫治的技术考虑上,研究表明,对于具有正常家庭与亲情关系的吸毒罪犯,如何协助其维系、拓展家庭关系,为戒除毒品的重要决定因素 。根据我们在宝山监狱的调查,发现此狱中的涉毒并吸毒罪犯家庭关系较好,具有罪犯和亲人接见有较为准时的特点,这也充分显示,监狱在利用罪犯家属帮助心理矫治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深入探索 。
(五)在心理矫治调查量表运用上,进行正确的心理分析是治疗的前提,而心理分析离不开量表的运用 。大部分量表来源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社会文化与西方比较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当注意量表的本土化工作 。总的来说,经过较长期地探索而形成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试用版),在2000年推广使用 。这应该说是比较适合于我国罪犯个性心理研究的量表,当然在某些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例如,量表在实际测验时的名称应体现心理测量学的原则等 。
(六)在心理矫治的配套工作方面,罪犯心理矫治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很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医疗人员和专职心理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我们看到,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正在尝试专业心理咨询治疗人员的培养工作 。
(七)在具体心理矫治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对涉毒犯要加强特殊行为管理,作到科学组合、分类管理,强化行为养成训练;要加强教育,帮助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增强责任感和适应能力;对涉毒犯罪进行综合整治,降低复吸率,减少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锦)共7页: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顶一下(0)0%踩一下(0)0%------分隔线----------------------------上一篇:论女性犯罪的原因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