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营养不良者的营养供给


【第三节营养不良者的营养供给】    第三节营养不良者的营养供给    本节提出的最低标准旨在改善灾时存在的营养不良,包括维生素和矿质营养缺乏 。营养不良会增加死亡的危险 。两者之间相关性大小主要由疾病类型及其传染方式决定,受当地环境条件的影响 。营养不良和疾病传染之间亦关系密切,共同影响死亡率 。也就是说,营养不良和疾病传染两者共同对死亡率的影响远大于其中单一因素的作用 。弄清导致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对确定适当的救助形式(不管是营养方面或者其他方面)是极其重要的 。在阅读本标准之前,请先参阅附录1中有关体重指数(BMI)、食疗逃逸者、终止食疗者和营养不良等术语解释 。        针对性营养救助标准1:中度营养不良者的救助        减少公众健康与中度营养不良有关的危险 。        关键指标        ●无严重营养不良现象和/或参加营养救助的人数没有增加 。    ●建有对营养不良趋势进行监控的预警系统 。    ●了解造成营养不良的原因和确定救助营养不良的救助对象是制定救助计划的基础 。    ●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经常接触幼儿母亲的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婴幼儿喂养知识(见“人力资源标准”)培训 。    ●给养项目的标准自始至终要一致 。        救助指导        1.信息来源: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有关该监控的标准信息,包括项目监控资料(含营养救助以外的资料)、体检资料、食疗中心的记录(含接受食疗人员的比例)、人员培训计划(特别是体检资料)、救助计划草案 。    2.确定发生范围变化:当严重营养不良不太普遍时,确定严重营养不良水平指标的变化就比较困难,若给定营养不良估值的置信区间,指标变化在统计上可能达不到显著水平 。    3.项目设计:与严重营养不良的矫治相比(见“针对性营养救助标准2”),解决中度营养不良问题有多种不同途径 。项目设计必须在对营养状况的复杂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的了解基础上进行 。    4.预警:预警是信息资料搜集和情况监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搜集的信息资料必须按照季节和疾病类型进行分析,并应用于启动适当的救助对策和用于其他救助计划 。    5.补助给养计划:补助给养计划可以在一般营养救助标准1和针对性营养救助指标2满足之前的短时间内进行 。只有根据正确的结果评估才能确定是否终止某一给养计划,但是,如果其他标准已经达到要求,则补助给养计划不应超过6个月 。        针对性营养救助标准2:严重营养不良者的救助        减少由严重营养不良造成的死亡率、发病率及痛苦 。        关键指标        ●食疗计划完成后死亡的人数比率小于10% 。    ●实施食疗计划后康复人数比率大于75% 。    ●逃逸食疗计划者小于15% 。    ●每人每天平均体重增加大于或等于8克/千克体重 。    ●根据临床诊断确定的治疗标准,严重营养不良者均得到营养和医疗救护 。    ●下列情况不实行本标准,例如:胃口好;没有腹泻、不发烧、没感染寄生虫病或无其他未愈疾病;不缺乏微量营养 。    ●营养救助人员与病人的比例至少为1∶10 。    ●严重营养不良者的护理人员能够喂养和护理病人 。        救助指导        1.项目持续时间:要达到食疗计划指标的时间需要1-2个月 。    2.与其他救助的联系:食疗计划指标的实现有赖于其他救助指标和标准的实现(例如,具备有效的供水及卫生系统) 。用于评价是否达到上述标准的资料可以从食疗记录档案和随后的家访报告中获得 。    3.食疗覆盖率:如果食疗覆盖率较高,那么,坚持上述标准和针对性营养救助标准1将对减轻严重营养不良者的矫治有积极作用 。食疗范围指标不确定是因为它受许多有关的特定环境因素的制约 。不能强迫某个人接受食疗,但是可以宣传食疗的作用 。然而,如果食疗的覆盖率太低(例如小于30%-40%),可能表明项目设计有问题 。    4.体重增加:实施食疗计划过程中每人每天平均体重增加大于或等于8克/千克体重,这个指标适用于接受食疗的成年人和小孩 。当成年人和小孩的饮食相似时,他们体重增加率也会相近 。然而,当病人病情没有好转和没有治愈的时候,这个指标将会掩盖实际情况 。    5.康复:根据经验,大多数严重营养不良者经过30-40天治疗就应该得到康复出院 。艾滋病和结核病将导致一些营养不良者康复困难 。此时就应该作出记录并考虑进行长期治疗或结合医疗救助计划同时进行治疗 。    6.还可见:世界卫生组织(1998b) 。        针对性营养救助标准3:微量营养缺乏者的救助        改善微量营养缺乏状况 。        关键指标        ●没有坏血病、糙皮病或脚气病 。    ●干眼病不成其为重大公众健康问题(见“一般营养救助标准1”) 。    ●碘缺乏失调病发病率对公众健康没有显著影响(见“一般营养救助标准1”) 。    ●个人补给计划执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适量微量营养补充方案 。    ●卫生院临床诊断出的微量营养缺乏病人全部依照世界卫生组织微量营养补充方案进行治疗 。    ●卫生院诊断为腹泻的5岁以下儿童全部要补充维生素A(见第五章,“医疗服务?麻疹控制标准”) 。    ●卫生院诊断有钩虫病但并非严重营养不良的5岁以下儿童在治病的同时补充铁素营养 。    ●建立对微量营养缺乏敏感者的有效救助机制 。包括主动搜集病例、跟踪调查并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意识 。        救助指导        1.衡量指标的信息来源应该包括:卫生院的病历档案、供给计划的记录、营养调查和营养缺乏病病例说明 。    2.微量营养缺乏病的多种预防措施:见一般营养救助标准1之救助指导第2条 。    3.微量营养缺乏病的鉴定:一些微量元素缺乏病,如碘缺乏和维生素A缺乏,可以通过简单的临床检测加以识别 。这些指标可以应用于健康或营养监控系统 。为了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是很必要的 。其他微量营养缺乏病(如缺铁性贫血病)如果不进行生化实验就不可能确定 。鉴于这些情况,紧急情况下微量营养缺乏的定义仍有争议,而且通常只能是通过病人在医务人员面前陈述的病情来推断 。    4.孕妇和哺乳妇女的营养补充:孕妇和正在哺乳的妇女每天应该补充铁和叶酸(尽可能在怀孕3个月后就开始每天补充60毫克铁和0.4毫克叶酸)以预防营养性贫血病,避免婴儿神经系统受到损伤 。然而,在突发事件中妇女很难坚持按照每天补充方案进行补充,营养补给就会成为问题,公共医疗人员要对此予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