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其他就没有什么关于孕期的规定了!!!!
对问题补充的补充回答:
首先我想和你说法律不可能规定你想象的那么详细 。
其次, 如果是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
2.什么时候请产假合适
产假原来可以这样放,你还不知道?其实产假怎样放,取决于孕妇自身的身体状况 。
一些妈妈在怀孕的第7、8个月就开始在家休养安胎、一些“强壮”点的妈妈却可能坚持到宝宝出生的当天或者前一天才正式开始产假 。
一、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
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
3、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
二、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
4、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5、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
6、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
7、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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