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深圳市人大拟确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九 )


第七十三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媒体对学前教育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学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 ,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责任免除】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学前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责任一】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由规划资源、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 ,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撤销备案;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 , 并处以已售房屋总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二】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不予办理建筑物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 , 以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工程造价为基数 , 按日处以千分之三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擅自举办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未经许可或者登记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 , 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七十八条【举办者退出】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 , 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 , 应当吊销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
第七十九条【从业者退出】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第八十条【人员责任】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有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进行处理 。
第八十一条【政府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履行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保障职责的 , 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二条【机构责任】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虐待或者性侵害学前儿童的;
(二)违规收取费用 , 克扣、挪用或者侵占学前儿童伙食费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
(五)未按时足额发放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的;
(六)举办商业活动 , 设置商业广告 , 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 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的 。
第八十三条【侵权责任】幼儿园及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学前儿童或者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幼儿园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等财产的;
(三)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学前教育机构采光的建筑或者设施的;
(四)扰乱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其他侵害幼儿园、学前儿童或者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适用范围补充】幼儿园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面向学前儿童开展的各类活动 , 参照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