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深圳市人大拟确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八 )


第六十四条【招生管理】幼儿园招生原则上实行免试就近入园制度 , 除健康检查外 , 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评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招生的全程监管 。
第六十五条【安全治理】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强化安全意识 ,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 健全保育教育活动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机制 。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 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学前儿童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学前儿童用药委托交接制度 , 未经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书面委托 , 幼儿园不得擅自给学前儿童服用药品 。
第六十六条【安全监控】区政府应当完善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 在重点区域、厨房区域和保教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 不得把监控设备安装在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位置 。
监控设备录制形成的原始视频资料由幼儿园保管 , 保存时间不少于九十天 。
所有区域视频资料的调取由市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取和外传视频资料 。
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 不得委托承包 。
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 ,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 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 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 , 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除预包装食品外 , 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均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 。 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 , 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 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相关规定 。
第六十八条【财务治理】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 依法依规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 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
第六十九条【教育行政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 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配备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师资培训、教育督导等专职人员 。
第七十条【督学督政】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和管理职责进行督导 。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同级政府部门和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进行督导 。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七十一条【评价与监测】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标准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制度 , 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 。
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标准 , 建立监测评估体系 。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 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估 。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办学基本信息 , 包括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招生与收费、课程设置、经费收支、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等 。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 , 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相关信息 , 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