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深圳市人大拟确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四 )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单位装修后移交 , 装修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交付时应当符合装修标准 。
第二十九条【配套完善】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 , 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 , 所在区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学位需求 , 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 , 以及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
第三十条【产权移交】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 将园舍、附属设施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区政府 , 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逾期未移交的 , 由所在区政府依法予以回收或者回购 。 产权不明晰的 , 由规划部门确权后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政府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 , 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 , 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
第三十二条【民办园设立】设立民办幼儿园 , 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取得办学许可证 。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 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完成主体资格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学 。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变更与终止】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 , 应当依法向原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幼儿园终止的 ,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 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 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 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禁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逾期未履行的;
(六)有虐待、性侵害、吸毒、赌博、酗酒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记录的;
(七)其他可能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 , 不宜举办幼儿园情形的 。
第三十五条【转制禁止】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 , 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 , 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第三十六条【逐利限制】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收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人员配备】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岗位设置标准 。 幼儿园应当根据岗位设置标准 , 结合办学规模和办学类型 , 合理配备管理、保育教育、后勤服务等各类人员 。 接收随班就读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特殊教育教师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总量管理 ,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 市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建立完善人员总量核定、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工资分配、岗位考核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