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深圳市人大拟确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二 )


第十条【学前儿童发展】特区学前教育应当促进学前儿童实现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 具备以下素养与基本能力:
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 , 尊敬师长、文明礼貌 , 有自信心、包容心和同情心 , 乐于与人交往 , 能与同伴友好相处 , 遵守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
具有广泛的学习兴趣与良好的学习品质 , 能准确运用语言进行表达与交流 , 能运用多种感官获取经验、解决问题 。
身体健康 , 乐于参加体育活动 , 情绪稳定 , 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 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掌握初步的审美知识 , 能够感受与欣赏生活中美的事物 , 具有初步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
热爱劳动 , 尊敬劳动者 , 乐于参加集体服务活动 , 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 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习惯 。
第十一条【弱势群体】政府通过保教费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等弱势群体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
第十二条【特别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
第十三条【友好环境建设】市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 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 , 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创设友好的社会环境 。
城市规划应当引入学前儿童视角 , 满足学前儿童发展需求 。 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共空间和社区应当配备安全、优质、就近可达的学前儿童活动场地和场馆 , 提升学前儿童日常生活环境品质 。
第十四条【家庭责任】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 。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 , 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 注重言传身教 , 加强亲子陪伴 , 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构建民主、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
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如实告知学前儿童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特殊情况 。
第十五条【合作共育】学前教育应当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 营造共育氛围 。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幼儿园的共育活动,与幼儿园密切联系 , 互相配合 。
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党建群建载体 , 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 , 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
第十六条【社会公益】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为幼儿园和学前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 。
社会组织和公共文化机构面向学前儿童开展活动应当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 , 杜绝成人化、庸俗化现象 , 确保学前儿童安全 。
第十七条【影视娱乐与网络媒体】影视娱乐及各类媒体应当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等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播放、张贴或者传播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影视图书作品、网络游戏等 , 不得在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 ,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