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深圳市人大拟确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三 )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八条【机构类型】幼儿园可以设立为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或者寄宿制 , 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 , 也可以混龄编班 。
第十九条【普惠性幼儿园】设立公办幼儿园 , 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 , 经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
前款规定以外的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 , 其中接受政府资助、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规定的普惠性最高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 。
第二十条【非普惠性幼儿园】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或者企业法人等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 , 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幼儿园为非普惠性幼儿园 。
第二十二条【建设标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 。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选址要求 , 适应保育教育需要 , 确保学前儿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安全 。
第二十三条【场所要求】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相对独立 , 有围墙及独立出入口 , 新建、扩建及改建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符合本市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 。
第二十四条【办园条件】设立幼儿园 ,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三)有符合规定的园舍、室外场地 , 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 玩教具、图书数量充足,符合科学保教等要求;
(四)有适宜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和配套的课程资源;
(五)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五条【规划布局】市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 。 规划部门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
幼儿园的选址、建设规模、设计应当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专项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学位需求和现有幼儿园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 , 统一拟定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 , 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应当至少每五年调整一次 , 保障深圳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深圳户籍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可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
第二十七条【规划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幼儿园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 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产权归属等内容 。
规划部门应当在居住区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 。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 应当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意见 。
第二十八条【建设要求】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 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 。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幼儿园所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 , 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建设 , 与项目并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完成规划验收 。 单独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 , 其建设时序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